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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说明
(2002年7月17日)

    一、关于制订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必要性
  众所周知,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一样,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网上虚假、不良信息泛滥,黑客、病毒攻击时有发生,网络犯罪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等等,对网络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威胁。对此,我国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对此,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法律措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还采取了政策、法律、行业自律规范等多种制度方式来遏止互联网领域的消极影响和危害,并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
  我国互联网行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我国在互联网行业的法制建设从无到有,现已初具规模。但我国互联网行业的自律规范还非常凌乱,没有全国性的完整的行业自律规范。所以,尽快制定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有助于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在今年7月11日中央法制讲座上,江泽民总书记专门就信息网络化的管理问题明确指出"要有促进信息网络从业单位行业自律的规定"。李岚清、丁关根等中央领导同志曾多次过问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建设的进展情况。这充分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我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关于本公约的指导思想
  本公约贯穿了江泽民总书记对信息网络化提出的"积极发展,加强管理,趋利避害,为我所用"的16字方针,这16字方针是本公约的总的指导思想。
  首先,发展是前提,没有发展就没有自律和管理的对象和内容,互联网行业应当在发展中加强自律,以自律促发展,通过扬长避短、趋利弊害,强化管理,达到为我所用的根本目的。
  《公约》的相关条款制定了互联网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共同发展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经营行为,并通过严格的行业自律机制有效地配合国家对互联网的法治化管理,从而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本公约的约束对象
  根据国家互联网协会部署,青少年成长服务平台负责组织实施我省《公约》的签署工作。凡我省的互联网行业从业单位,无论是否是协会会员,均可以加入本公约。其调整对象主要为加入本公约的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一般不包括互联网用户。对尚未加入本公约的从业者,我们也倡议他们加入本公约,并积极开展行业自律。互联网行业的从业者,只要接受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有权参加公约执行机构组织的与行业自律有关的活动。
  四、本公约的主要自律条款
  本公约在第二章"自律条款"中具体规定了行业自律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
  从业单位对促进行业共同发展的自律义务;行业竞争的原则和鼓励竞争的重点;从业单位尊重、保护消费者及用户合法权益的自律义务;从业单位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的自律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规范和管理互联网信息以及营造文明网络环境的自律义务;互联网上网场所经营者创建规范化上网场所的自律义务;网络信息载体包括媒体、软件的制作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自律义务;从业单位对维护互联网络安全的自律义务;从业者接受社会监督、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自律义务;解决从业单位之间争议的自律机制等。
  五、本公约的执行及其他
  公约能否得到落实和贯彻实施,是实施行业自律的关键,为保证公约规定的自律规则能够得到签约单位的自觉遵守和广大从业者的积极响应,本公约第三章规定了公约执行的主体、执行的方式、程序等。
  在本公约第四章中规定了公约的签署、发布和公约的修改程序以及发起单位以外的其他从业者加入本公约的程序等。
  由于互联网行业是一个跨学科、跨产业、跨部门的行业,行业内部构成比较复杂,因此本公约仍然只能是一个概括性、纲领性较强的公约。为使行业自律逐步细化,本公约在《附则》中规定,公约成员单位可以就互联网分支行业的自律事宜进行研究,制订互联网分支行业的自律规则,经本公约执行机构审查批准后作为本公约的附件公布实施,力求使互联网行业自律落实到互联网行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不留行业自律的真空地带和死角。
  我们希望通过《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在山东的签约活动,能进一步建立我省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互联网行业从业者的经营行为,倡导和维护互联网行业信用,从而推动我省网络文明秩序的建设,促进互联网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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